增补资料《物权法》第九节:占有
2008-07-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占有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占有是以物为客体;

第二,占有须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三,占有是一种事实。

(二)占有的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通说是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二)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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