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六节:当事人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的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的特征包括: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③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公民(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诉讼权力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均属无效。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②委托代理人的权利;③申请回避的权利;④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⑤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⑥选择调解的权利;⑦自行和解的权利;⑧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⑨提起上诉的权利;⑩申请再审的权利;⑨申请执行的权利;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②遵守诉讼秩序;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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