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十九节:特别程序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1.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者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第二,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的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审判组织特殊。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相比,根据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较为特别,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第四,实行一审终结制度。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此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第五,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时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第六,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七,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2.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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