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四节:管辖
2008-07-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四节  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①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②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①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③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机关行使侦查权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的。

另外,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赃车流人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 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一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第9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则第4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以及破坏选举案等。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 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是人民检察院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个案监督。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只有当出现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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