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
2008-07-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范围和对象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困难,或者是残疾人、弱者等,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律师服务,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1款、2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另外,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程序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①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⑤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三、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①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③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④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①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2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援助条例》第29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30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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