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八节: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2008-07-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刑事代理的种类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应当保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应享有辩护人享有的绝大多数诉讼权利,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但是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身份毕竟是不同的,因此辩护人所享有的有些基于被追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为维护被迫诉人利益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享有。

(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之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讲,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应当享有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样的诉讼权利。但是应当注意,自诉人的代理人的权利应当受到自诉人的约束,未经自诉入同意,自诉入的代理人不得撤回起诉,不得与对方和解、接受法院调解等。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还规定检察院自收到案件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应当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所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行使与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同样的权利,如收集、调查证据,全面了解案情等。如果经当事人授权,还享有和解权、撤诉权、反诉权等诉讼权利n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不同的诉讼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也不相同。但他们也有共同点,具体表现为所有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律师法》第2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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