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十四节:立案
2008-07-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立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的自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判明有犯罪事实和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具有以下特点:①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都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诉讼阶段。它们相互连接,环环紧扣,以确保诉讼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只有经过立案阶段,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②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一项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这一程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有权进行侦查、起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判活动。③立案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立案不仅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接受,而且包括对材料的审查和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及相应的移送和通知程序,还包括立案与不立案的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可见,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犯罪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决定,是立案程序的三个最基本的步骤。④立案是不隶属于任何诉讼阶段而独立存在的阶段,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又是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还是进行侦查、审判活动的依据。因此,立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利于迅速发现犯罪,并予以及时的惩罚;正确、及时的立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立案为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秩序,防范、打击和制止各种犯罪。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根据。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和途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立案材料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司法机关是专门同犯罪作斗争的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现一些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其中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或复核案件工作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日常值勤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的犯罪,检察机关在开展各种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的犯罪,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的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等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监狱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立案。

2.单位、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单位、个人的报案和举报,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

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告发行为。举报一般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知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基于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而向司法机关进行揭发的行为。与报案相比,举报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更详细、具体。报案和举报都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既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这里所说的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4.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分子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4款的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是:①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是指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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