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十六节:起诉
2008-07-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起诉的概念及分类

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或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拥有请求法院确认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和适用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团体或者个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公诉和自诉。

刑事诉讼的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察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 36条规定: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以看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有:①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②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③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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