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二十一节:审判监督程序
2008-07-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①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③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法律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有严格的限制。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⑤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⑥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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