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山东事业单位严禁吃空饷工资发放需公示
2015-07-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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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开展集中治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山东省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开展集中治理,1月份各级各单位自查自纠并开展专项督查,2月份上报“吃空饷”人数及清理整改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吃空饷”问题分为单位“吃空饷”和个人“吃空饷”两种不同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属于单位“吃空饷”。而个人“吃空饷”问题主要包括6种情形: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其他情况。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管理职能,督促下属单位清理整改。

对出现“吃空饷”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第一责任和集体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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