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五章第六节:先履行抗辩权
2008-07-1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主旨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③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主旨,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④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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