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五章第八节:违约责任
2008-07-1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①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③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①有违约行为;②无免责事由。前者被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被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这一定义表明,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不包括第三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2.违约行为的分类

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①不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②不适当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主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③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具体包括债务人迟延和债权人迟延两种情况。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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