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物的特征有:①客观存在;②能被人支配与控制;③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物,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

5.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在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的物,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6.主物与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所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就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7.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为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为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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