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四节:占有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占有的概念和种类

占有是人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要求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对物的支配须具有一定的外观,能为外人所认识。

占有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的意思对物的占有,不论是否为真的所有人,关键是要将占有物视为自己所有。

他主占有是非以所有人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管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3.有权原占有和无权原占有

有权原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

无权原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从而误认为有权占有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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