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农村学校特岗 考试考务实施细则
2015-07-21来源: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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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招聘考试的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安全有序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三条 “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行“依法行政、从严治考、科学组织、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笔试参照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机制进行。

第二章 试卷命题及印刷、运送和保管

第四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3名以上工作人员,持介绍信,按省教育厅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运转试卷要有专车,以车况良好的密封车运送,且不得有押运人员之外的他人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也不得少于3人(不含司机)。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必须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对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实行责任制。

第六条 试卷保密室建设、试卷保密员及保卫人员的选聘和培训、试卷保密室的管理制度、试卷(答卷)的交接制度、备用卷的管理和使用、非正常情况处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保密规定,设立保密室,指定专门保管人员,将领取的试卷存在保密铁柜中。试卷开启前要有专人24小时值守。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第七条 各考点要指定3名以上工作人员,于开考当日且开考2小时前,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试卷室领取试卷。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由考点按照考生座号顺序装订、密封,于考试结束当日送至指定的地点。

第九条 试卷在每次交接时,交接人员都要认真核对试卷类型、袋数,检查密封,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答案在评卷结束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查阅。

第三章 工作人员与职责范围

第十条 “特岗计划”招聘考试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考区。各考区视情况设若干考点,考点设主考、副主考。各考点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2人。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深入贯彻特岗 考务的各项政策和要求。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法纪意识强、原则性强、组织纪律性强。

(三)工作认真,业务熟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适应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评分标准和判卷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区主任职责:

(一)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的统一部署安排下,各考区根据本《细则》,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二)确定考点,选聘各考点的主考和副主考;组织选聘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

(三)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与诚信教育。

(四)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和纪律的执行情况。

(五)处理和解决考试中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六)保证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七)考区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在考区主任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细则》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进行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质量标准、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

(三)组建考点办公室,选聘、培训监考员,组织对考点和考场的布置,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如因考卷不完整、字迹模糊或试卷错装等原因必须换卷时,启用备用卷,并和试卷保密员同时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并及时向考区主任报告启用备用卷的理由和情况。

(五)组织和验收答卷的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看管和按时返回。

(六)坚守岗位,加强巡视,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对不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直接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时撤换,严肃处理。

(八)按规定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向市主管领导和考区主任报告。

第十五条 监考员职责:

(一)在主考领导下,维护考场秩序,主持本考场的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法纪意识,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三)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手机、电子设备等违禁物品检查、身份验证、准考证核对,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等信息,发现错误,要求其改正。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实施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规定程序处理违规考生。

(六)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严格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考试期间非正常出入考场人员做出记录。

(七)遵守监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佩戴工作证件,严格遵守考点时间安排,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八)负责本考场试卷、草稿纸、考试设备的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

(九)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主考,不得扩散。

(十)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考点试卷保密员职责:

(一)坚守工作岗位,保守秘密。

(二)核对考题试卷,检查试卷密封情况,清点试卷袋数,办理交接手续。

(三)保管备用卷,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四)在主考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向有关考场递送备用卷。

(五)返回多余的备用卷并重新密封。

第十七条 场外联络员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监考员与主考、考点办公室之间的联系;处理因监考员不能离开考场的有关事宜。场外联络员的工作岗位,设在考场附近的固定位置,无事时不能在考场门口走动。

第十八条 考点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必要的制度由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考点的考试准备工作,在主考的主持下进行。

第二十条 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有主考主持,在考试前进行。培训内容有:本次考试的特点、任务、考试要求,监考人员的职责、考试程序、工作细则、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等。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考点。

考点气氛要庄重,使考生感到既严肃又亲切、和谐。

考点大门要悬挂红色横幅,统一用字为:“河南省××年农村学校特岗 考试××市××学校考点”。

大门两旁竖插装饰彩旗,张贴具有欢迎和鼓励意义的标语,如:

——热烈欢迎您参加特设岗位 考试!

——发扬沉着、认真、细心、守纪的良好考风!

——信守承诺、诚信考试!

——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遵守考试纪律,参与公平竞争!

在考点的大门口,树立“非考生禁止入内”、“考试工作人员凭证入内”的标志。

在考点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生守则》和《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通告》。

在考点设置的办公室、医务室、茶水供应站、车辆存放处等地张贴标志牌,在通向厕所的地方粘贴明显的指示标志。

考场周围5米处画隔离线或拉隔离绳,非考试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保持考点的整齐、清洁、安静。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考场。

考场应宽敞明亮、桌椅整齐,具备较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统一在考场前方配备钟表。

每个考场设30个座位。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斗口朝前,桌面要平整。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并在靠走道的桌角上贴考生座位号。

桌凳排列要整齐,桌凳、地面保持清洁,桌斗内的杂物和纸屑要清除干净,考场内多余的课桌要集中放在考场后面或搬出考场。

考场门口悬挂或张贴考场号、准考证号起止号。门口放置两张单人(或一张双人)课桌,并指示考生物品放置处。

第二十三条 制定专人负责发布考试信号:

(一)预备:电铃(考试前40分钟),不超20秒;

(二)考试开始:电铃,不超15秒;

(三)考试开始后15分钟:吹哨1次;

(四)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吹哨1次;

(五)考试结束:电铃,不超15秒。

第二十四条 考点和考场应在考生熟悉考场之前准备完毕。考生熟悉考场的时间为考试前一天的下午。

第五章 考试程序和监考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员和有关人员到达考点办公室,参加点名和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抽签确定考场,核对确定考场,核对钟表时间,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必须认真检查试卷袋上的标题是否正确,密封是否完好,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带上试卷,径直前往考场。

第二十六条 开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秩序进入考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考生入场时,监考员甲维持秩序,劝阻考生不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场,监考员乙核对考生相貌与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上述工作完成后,监考员甲宣读第1条指导语:

“请大家坐好,把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的上角。(稍停)请大家仔细检查一下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是否有误,如果有误,立即举手报告。(稍停)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乙当众启封试卷,宣布:“现在启封试题卷”(此时应将试卷袋略微举起,密封处朝向考生,以示启封前密封完好)。启封后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页数。试卷分发完毕。监考员甲宣读第2条指导语:“请检查一下,如试卷有缺张、漏印、破损、污迹或字迹不清等情况请举手报告。(稍停)请大家在准考证号栏处填上自己的准考证号,以及座号、身份证号,(稍停)填完后,请仔细检查一下。”

第二十八条 遇有试卷“更正通知”时:监考员乙在黑板上书写通知内容,并由甲宣读第3条指导语:

“本试卷有更正通知,请按黑板上写的通知更正,在试卷上改过来。”

第二十九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读第4条指导语:

“现在开始答卷。”

宣读后,两名监考人员一面注视全场考试,一面分头对以下各项进行例行检查:

(一)考生相貌特征与准考证和身份证的照片是否一致;

(二)考生是否在试题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

(三)考生填写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与有关证件一致。如有漏填,当即促其填写;如有填错,当即要求考生改正;如有其它问题或疑点,立即查明,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检查后,两名监考人员一人在前,一人在后,监视全场考试。在前者可以坐下,在后者不能坐下,考试期间,两人位置可以对换。

第三十一条 监考员应坚守岗位,全神贯注,要使全体考生感觉到监考员时刻都在密切注视全场考试。

第三十二条 监考员应维持考场秩序,有责任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市巡视员及其陪同上级领导之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考场。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第三十三条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场。监考员甲对以下各项进行例行处理:

(一)处理缺考考生的试卷。用钢笔(水笔)将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和座号写在试卷的相应处,在成绩栏总分处填写“缺考”2字。

(二)处理多余试卷。在尾考场多余试卷的总分栏和姓名栏填写“空白”2字。

(三)填写试卷封袋上的有关栏目。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15分钟前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读第5条指导语:

“还有15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

此时,前面的监考员亦应起立,注视全场,维持好考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信号停止:监考员甲宣读第6条指导语:

“考试结束,停止答题,把笔放下,全体起立。如果继续答题,要按违纪处理。请大家把试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面。请不要走动,验收后方可离场。”

此时,甲在讲台上维持秩序。乙按座号从小到大顺序,收集清点试卷。收卷完毕,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谨防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然后,两名监考进行清点、整理。不能有缺份、缺张、颠倒顺序和颠倒头尾。

第三十六条 被收缴的作弊物件清点整理后交考点主考处保存。

第三十七条 主考和主考指定的验收人员对装订和密封情况负责全面检查,无误后签字负责。

第三十八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未能按时实施考试,须及时报告省教育厅,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育厅。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按规定程序,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六章 考风与考纪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纪律的良好作风。

第四十一条 考生应具有沉着、认真、细心、守纪的良好考风。

第四十二条 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以下“三项纪律”:

(一)不擅离职守;

(二)不徇私舞弊;

(三)不违反规章。

第四十三条 监考员除应遵守上述“三项纪律”外,在执行监考任务时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吸烟;

(二)不聊天、不打瞌睡;

(三)不阅读书报;

(四)不抄题、做题;

(五)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

(六)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或检查考生答题;

(七)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不违反对违纪、作弊考生做出考场记录的规定;

(十)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遵守以下“考生守则”:

(一)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前15分钟入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

(三)开考30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出场。

(四)考生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等入场证件放在桌子靠走道一边的上角。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不得在试卷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

(七)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八)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离场时不准带走试卷。

(九)考生提问须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出有关卷面缺损、字迹不清、污损等问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起立,在收卷后依次退出考场。

第七章 巡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全省“特岗计划”考试实行严格的监督与巡视制度。省教育厅组织巡视组,派遣巡视员,分赴各考区巡视监督考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巡视员除了应具备一般考试人员的条件外,应是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和对考试规定比较熟悉的干部。巡视员依据本《细则》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服从当地的领导,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谦虚谨慎,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巡视员对当地考试工作的协助,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实现,而不是采取直接参与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巡视员职责:

(一)学习和掌握本《细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贯彻各项规定的情况,并督促其严格按规定进行。

(二)按规定时间到达巡视地点,了解考试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贯彻考试工作方针和质量标准的情况;领导重视考试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试卷的运转和保密保管情况;考点、考场布置规范化的情况;监考员的选聘和培训情况;监考员的责任心和考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情况;考风、考纪教育和考场秩序、考试纪律情况;下一级巡视员的工作情况。

(三)对考试组织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注意,并促其改正。

(四)可以进行考场察看。但进考场后不宜过多的来回走动,也不应在考生座位前无故停留。

(五)发现考生违纪,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通知监考员制止;必须做出记录时,由监考员记录。

(六)发现监考员监视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当场指出并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告知主考由主考处理。

(七)对考试工作中发生问题的处理,由主考负责;如主考处理不当,巡视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八)对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九)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负责对考点和考试工作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 巡视员要熟悉业务,深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提出问题。被巡视单位要支持巡视员的工作,主动征求和虚心听取巡视员的意见。

第八章 考核与反馈

第五十条 为了促进全省“特岗计划”考试工作,根据本《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特岗教师”考试的目标管理和考核管理办法。对考点、考场工作的考核与评审,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和调阅材料相结合的方法,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对于考试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都要登记、整理并落实、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性的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关于考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附 件

关于考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考生未带准考证或身份证

监考员:按规定两证齐全才能进考场。但如果属于考生忘带或丢失准考证、身份证,可暂让其先进场考试,但须告知考生应委托他人在本场考试结束前取回或补办证件;同时报告主考。在考试结束前将证件交给监考员核查无误的,该考生本场考试有效,否则本场考试无效。

主考:掌握该生情况。可进一步调查了解,与考区负责同志联系解决。

注意事项:既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又不要轻易将考生拒之于考场外。

二、考生相貌与有关证件上的照片明显不符或有疑点

监考员:若两者明显不符,可要求考生做出说明,如考生承认替考,报告主考将其(如已接触试卷,应在开考30分钟之后)带至考点办公室。如不承认替考,报告主考处理。对于仅有疑点而不能肯定的,也应报告主考处理。

主考:应首先让其交验一切考试证件。对确认替考者,令其写出检查,取消被替考者的考试资格;对不承认替考或仅有疑点者,可让其先行考试,然后应进一步辨认。必要时在该考场考试结束时将该生带至考点办公室询问。

注意事项:处理替考要坚决,但处理替考时不要与考生在考场内争执,以免影响其他考生答题。对辨认不清的,不要轻易停止考生考试。

三、监考员领取试卷时,发现无密封条或有被拆封现象

监考员:应要求调换试卷。

主考:立即报告考区主任调查处理,如排除失密,可作备用卷使用。

注意事项:要调查清楚,落实到位。

四、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份数不足,或有的试卷缺张、少页、漏印、重印、污损

监考员:如本考场有缺考考生或尾考场有多余试卷,可先调剂使用,但须报告主考用备用卷补足。如无可调剂,要求启用备用卷。

主考:按程序启用备用卷补足。

注意事项:监考员不要自行就近串场解决。

五、考生在考试中途发现试卷缺张、少页、漏印、重印、污损

监考员:报告主考,要求启用备用卷,并记下耽误考试的时间。

主考:用备用卷补足。要分析调换试卷的原因,如属于考生本人开始时检查不仔细而没有及时发现,耽误考试时间由本人负责;如属于非本人原因,逐级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延长考试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注意事项:监考员应嘱咐考生不要在忙乱中忘记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主考对是否要求延长考试结束时间的问题应从严掌握。

六、考生考试时无意污损试卷而要求换卷

监考员:经检查如不影响作答,应劝其不要换卷;如必须换卷,应告诉其耽误时间不补,并报告主考。

主考:用备用卷补发。

七、试卷中似有错漏且无更正通知

监考员:不作答复,并立即报告主考。

主考: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如无答复,告诉考生按照自己的理解答题。

注意事项:不要自行解释。

八、个别试卷印刷不清

监考员:查对后应当众答复。

注意事项:注意“当众”2字。

九、试卷启封后,发现有错装、混装的试卷

监考员:立即将试卷装回试卷袋,不许扩散,并报告主考。

主考:对于错装、混装或重印的问题,启用备用卷。均应报告考区主任并转报省教育厅。

注意事项:要镇静。为避免引起误会,对此类问题不应传播,并在适当范围内说明情况和采取措施,以安定人心。

十、有影响和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监考员:及时劝阻和警告,努力维护秩序,同时报告主考,做好考场记录。

主考:必要时亲自或派人协助监考员维持秩序。

十一、考生有夹带、偷看、抄袭等舞弊行为

监考员:如属个别考生舞弊,立即令其停止;如属多人舞弊,除全力制止外,并立即报告主考,同时做好考场记录。

主考:必要时亲自或派人到场,协助监考员制止舞弊,维护秩序。

注意事项:态度坚决,讲究方法。

十二、考生答卷上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与本人证件不符

监考员:要求考生做出说明,并报告主考。

主考: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如属舞弊行为,考试结束时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询问,并首先让其交验一切考试证件,令其写出检查,并做好考场记录。

注意事项:不要在考场内与其纠缠。

十三、考生考试时发生晕场或突然患病

监考员:一面安抚考生,一面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主考:应立即组织治疗,并指派两人以上监护,经治疗可以继续考试者,应当允许,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注意事项:1、不要影响其他考生答题;2、防止作弊。

十四、考生带走试(答)卷

监考员:如未出考场或刚出考场,立即追回;如已远离,立即报告主考。

主考:组织力量,立即追回。首先让其交验一切考试证件,并令其写出检查。

注意事项:重在预防,事先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十五、监考员收集试卷时无意中将考生答卷撕毁、污损

监考员:报告主考,并通知被撕毁、污损试卷的考生等候。

主考:在无法做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在主考或副主考、省或市巡视员、当地监察员的监视下,由有关考生对被撕毁、污损部分重新抄写,并经监视人共同校对,同时报告考区主任。

十六、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生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3、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4、自行传递文具、物品的;

5、携带无线通讯、电子存储及记忆工具等规定以外的设备及物品进入考场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7、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8、未带准考证、身份证,经批准进场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未提供证件者;

9、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1、夹带的;

2、接传答案或交换案卷的;

3、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4、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5、撕毁答卷或试卷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由他人代考的;

8、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9、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0、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施管理的;

11、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2、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更多信息请查看河南省特岗 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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