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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本溪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规定,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将于2015年7月18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合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7月18日(星期六),早6:30
地点:本溪市人民文化宫门前(平山区胜利路24号)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在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中已经检查的项目不再检查。
三、体检要求
1、参加体检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2015年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笔试准考证。体检费为300元。
2、体检前一天应清淡饮食,注意休息,不要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禁食、水。体检后,医院备有免费早餐。
3、体检人员务必按时报到,切忌迟到,对无故缺检者不再组织身体检查,视为自动放弃。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进行复检。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体检纪律
1、体检过程实行全封闭管理,参检考生不准携带通讯工具或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络。考生家长及亲属不得尾随至体检医院,否则作违纪处理,取消录用资格。
2、体检人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隐瞒病史,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考生只能以数字代号隐名参加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参检考生不得提及本人姓名及与本人身份有关的人和事,违者取消体检资格。
五、提交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报考时在职人员,且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未提交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提交缓交证明的,请于7月16日前,将原单位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交到市人社局录用流动处(军转大厦6楼)。
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024-42897665
市人社局录用流动处024-42808614
中共本溪市委组织部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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