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遴选公务员所列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什么?
2015-07-14来源:

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所列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什么?

答:《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公务员公开遴选是竞争性转任,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转任到所报考职位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遴选部门公务员有上述情形,一旦被录取,则立即形成应当回避的关系,因而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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