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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县2015年特岗教师的招聘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特岗 工作的通知》(桂教特岗[2015] 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计划
兴安县2015年“特岗计划”岗位在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计划招聘教师60名, 详见附件:《兴安县2015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岗位设置计划表》。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应聘者必须是登录广西特岗 网报名,应聘兴安县特岗教师并经自治区教育厅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小学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且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我县招聘的农村小学特岗教师,一律按桂教特岗[2015] 1号文件要求进行招聘。
四、招聘方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现场招聘。现场招聘方式采用说课面试考核。
1.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15年7月21日
8:00——12:00 15: ——18:00
面试地点:兴安县实验小学。
2.资格复审。(2015年7月21日面试当天,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主要验证报考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及其它个人求职材料。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应聘资格。
3.面试采取说课方式,说课时间15分钟以内,说课内容小学为现行五年级教材,初中为八年级教材,任选一节课,教材自备。
4.面试的组织及程序。
面试考点分别设立考生候考室、考生面试室、考务办公室等,实行封闭式管理。
考生在候考室抽签确定面试的先后顺序。考生按自己抽到的面试序号由引导员带入面试室进行面试,面试时间为15分钟。
每个面试室设考官5人(其中主考官1人),计分兼计时员1人,监督员1人。
成绩公布:每个考室面试结束后,即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按照面试成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次日上午在教育局院内办公楼前公告牌上进行公告并发布体检通知。
5.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招聘工作的有序开展。招聘工作过程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二)体检。
对拟招聘人员参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要求于7月23日上午8:00到兴安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空腹)。体检费由报考人员承担。对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空缺的名额,可以按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三)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
将面试、体检通过拟招聘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7个工作日。
(四)集中培训与考试。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招聘人员进行不少于1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任教。
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办法,与经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拟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县教育局统一派遣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受聘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取消招聘资格。
签订合同及报到时间:2015年9月1日前(具体时间由县教育局确定并通知应聘人员)。
四、相关政策
(一)规范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核定特岗教师的工资标准,实行统一发放、集中支付,特岗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二)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3年聘期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特岗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对服务期满3年且还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特岗教师,3年后不能转岗。
(三)按照公办 和管理办法对特岗教师进行招聘和管理,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努力为特岗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好特岗教师的后顾之忧。
(四)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21号)执行。
(五)特岗教师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1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自主申请相关优惠政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兴安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2015年7月6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广西特岗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