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汉中市振兴计划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期间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5-06-30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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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期间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在规定位置或在试卷非密封区域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和纸张作答的,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五)故意损毁试卷,或者将试卷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作蔽或协助他人作蔽的;

(八)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3年内不得报考汉中市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草稿纸等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场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六)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对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

五、应聘人员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或其他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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