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世价值”的几个认识问题-哲学论文
2015-06-19来源:

近年来,“普世价值”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流行语,频频出现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普世价值问题显然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然而,关于普世价值众说纷纭,很多问题都有必要深入讨论,比如,究竟什么是普世价值,存在不存在普世价值?如果存在,又该由谁来认定?普世价值是抽象概念还是具体的历史的?普世价值是否为某一民族某一国家所独创所专有?等等。本文试从哲学角度对以上问题做些探讨。

一、有没有普世价值

是否存在普世价值,这本身就是有争议的问题。从哲学意义上说,没有只具有普遍性而无特殊性的绝对概念。长期以来,似乎并没有人对“普世价值”做出科学而充分的表述。从这个意义上说,普世价值并不是一个严谨科学的概念。但我们既然承认事物的普遍性,也就可以从概念上对普世价值加以描述。

要回答和描述什么是普世价值,就要先弄清什么是价值。从哲学角度看,所谓价值,是客体与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因此,当我们谈论任何价值的时候,都不仅要指明是“什么事物的价值”,尤其要指明“对于谁以及哪一方面的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判断某一个具体的价值。

从主客体关系角度来说,所谓普世价值,具有永恒的、普世性的价值,是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价值。这有三层意义:第一,这种价值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不仅适用于个别人、少数人甚至大多数人,而且应适用于所有的人;第二,这种价值具有普遍的永恒性,不仅适用于一时一地,而且适用于所有时间、所有地点,不以任何条件为转移;第三,这种价值要以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命题来表述。可以说,这是关于普世价值的绝对和抽象意义上的定义。

按照这个定义,观念形态的东西很难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普世性。而且从人类发展史看,几乎没有形成从古至今不变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价值”。因而,目前,大多数学者并不从绝对和抽象意义上来讨论普世价值,而是从相对性或者说现实的角度来理解普世价值:只要具备或者大致具备了上述条件的命题,即可称普世价值命题。也就是说,这种价值只是具备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性。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价值原则在今天的人们看来,应该是最具普世性的,而且早在孔子时代就已经提出来了。但是几千年来,它究竟在何时、何地、被何人真正实行过,又为什么难以实行,则值得做更深入的探讨。

二、“普世价值”只能是一种有限度的价值统一

从理论上说,既然价值是客体与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因此,我们不可能抛开主体去空谈价值特别是普世价值。而人的主体形态又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的、多层次的、多样化的。每一个个体(包括个人以及团体、民族、国家等共同体),都以一定的方式存在并成为独立的主体。这些主体在生存环境、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上存在的差别,以及其生活方式和活动内容的不同,构成了主体多样化的现实。而尊重、确立多样化、多层次性的主体的地位,肯定他们的文化传统与现实利益的差别,承认特色和不同,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这些特定的主体并不能简单地靠某种强力“统一”、“一致”起来。

从实践来看,现实中的主体也并非都准备实现“统一”。我们看到,在当今国际社会,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仍然是通行的不容置疑的原则,越是强国,越是毫无顾忌,直言不讳。而弱势国家也已逐渐觉醒,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形成自己的发展特色和道路,维护着自己民族、国家的利益,对人类文明做着自己应有的贡献。民族国家如此,诸如宗教、阶级、企业、个人等,立场更是复杂而难以协调,差异和分歧更是多样而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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