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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廉政监督志愿者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关心、支持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市纪委监察局审核同意,即可成为廉政监督志愿者。
第三条廉政监督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珠海市辖区工作或居住;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社会责任感强,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4、不计报酬,无私奉献。
5、愿意接受珠海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廉政监督志愿者的职责
1、宣传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各项纪律规定。
2、监督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问题和廉洁从政、行政效能等情况,及时反映违纪违规线索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3、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活动,为群众提供有关廉政方面问题的咨询服务。
4、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不得借机诬告、诽谤。
第五条廉政监督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对全市党员干部违反中央、省、市纪律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和反映。
2、有权对全市党员干部落实中央、省、市纪律作风规定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4、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六条廉政监督志愿者的义务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2、坚持原则,敢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作斗争。
3、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积极开展监督活动,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借机谋私,诬告或诽谤他人。
4、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条廉政监督志愿者任期两年,到期自动解除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廉政监督志愿者在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廉政监督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对廉政监督志愿者的管理,建立廉政监督志愿者档案。市纪委监察局不定期组织廉政监督志愿者开展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活动。
第九条廉政监督志愿者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遇到政策性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可向其提供政策解答和依据。
第十条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廉政监督志愿者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办结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廉政监督志愿者。
第十一条廉政监督志愿者反映问题要填写《珠海市廉政监督志愿者反映问题呈送表》,以电子邮件、邮递、传真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呈送。
第十二条廉政监督志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受理的原则处理,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受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信访室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要支持廉政监督志愿者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故意刁难、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廉政监督志愿者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1、对全市廉政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的。
2、认真履行志愿者职责,对所反映的问题能够提供时间、地点、人物、票据、照片、视频等直接证据材料,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的。
3、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帮助突破重大案件的。
第十五条廉政监督志愿者在担任志愿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解除其志愿者身份;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党的纪律,受到处理或追究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3、利用志愿者身份谋私、诬告或诽谤他人的。
4、有其他与志愿者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珠海市纪委、珠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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