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三章第十三节
2008-05-3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三章  刑  法

第十三节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简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背叛国家罪

该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02条、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照《刑法》第56条、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该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l款、106条、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该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该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04条、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lo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该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l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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