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5年春季申请教师资格须知
2015-04-21来源:北京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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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及特别提示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员均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

3.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统一办理。

4.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并持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由个人在规定时间按社会认定要求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通过认定后,凭身份证、领证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5.军队院校学历要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是: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701室

联系电话:82338424/5424

6.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7.有国家计划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毕业生,需提交由学校招生部门和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

二、需提交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纸自行正反面打印(原件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用胶水将左侧粘贴整齐)。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好并盖好公章。(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公章,还要有本市存放人事档案机构(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市申请人,其鉴定表上本人所在居委会盖章后加盖存档机构的公章,有工作单位的本市申请人,单位有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表上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企业和公司也可加盖所属党委公章),单位无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表上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加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和条件)。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定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及考试时间届时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公布。

申请资格种类 教委指定培训考试机构 地址 电话 网址
幼儿教师资格 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 海淀区增光路48号北京幼儿师范学校院内 68429750 www.bjtcc.org.cn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 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北京教育学院院内 82089117
高等学校教师 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首都师范大学院内 68465056

注意:

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幼教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幼儿教育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在取得了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后只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申请人请参照《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京教人〔2012〕16号)(http://www.bjtcc.org.cn/news_226.html)执行。

(三)学历证书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类申请资格学历要求)

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备 注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 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 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高校拟聘教师才可申报

2.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生毕业证明。(仅适用于春季认定)

3.军队院校学历要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认定证明,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61139123。

4.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5.有国家计划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毕业生,需提交由学校招生部门和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

(四)体检证明原件和原件的封面、个人信息页及结论页的复印件(查看体检标准和指定医院)

(五)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查看普通话水平要求)

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请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根据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成绩的人员,一律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于普通话测试。

(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必要时,应认定单位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三、师范类直接认定人员的补充说明:

1.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指师范院校按师范生录取并按师范生毕业的人员(不含自学考试、业余大学、成人教育含全日制、函授、夜大、远程网络教育等)。

2.出具的在校期间全部成绩单里应记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实习”成绩”,若成绩单记录“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须附上教育实习报告或教育实习鉴定表(在校学生成绩单等由学校教务处出具并加盖红章,其他人员成绩单等应从本人人事档案中提取,由档案存放单位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专用红章)。

3.原师范院校合并到综合大学仍为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由原毕业院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 证明并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时间。

四、照片要求

申请人须上传本人近期证件照免冠一寸照片。(92:130像素,格式为.jpg,大小不得超过30kb)。

五、其它要求

1.网上填报的信息一定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材料不符不能受理。

2.请各类申请人员严格按照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过期不再受理。

请仔细阅读以上须知后再报名!

(如多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报名,一人报完名后务必先关闭浏览器,重新登录网站再进行报名,否则后报名人员将覆盖前一人报名信息,导致前者报名不成功)

附件1:北京市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指定医院

附件2:统招统分证明

附件3:“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 证明

温馨提示:

《统招统分证明.doc》《“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 证明.doc》来源于北京教师资格网,最近更新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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