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含大专)招生章程
2015-04-07来源:新疆艺术学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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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我院是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27个普通本科专业,45个专业方向;2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不做区外分省招生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汉语言授课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民语言授课专业招收汉语语种考生。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小方向排名录取;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考生分别有身高、男女比例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按照不同的专业确定不同的录取原则,具体为:

考生需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前提下,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以下不同原则:

第一类: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专业有:美术学(美术史论)、音乐学(音乐史论)、舞蹈学(舞蹈史论)、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文化产业管理。

第二类: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专业有:音乐表演、音乐表演(现代音乐表演)、音乐学(木卡姆与麦西来甫研究)、表演、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教育)、舞蹈编导、舞蹈学(群众舞蹈文化教育)。

第三类: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的总分(各占50%的比例)择优录取的专业有:动画、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设计(专科)。

(注:如果省级招办要求考生需取得相应专业省级联考(统考)合格证,将根据各省招办要求,考生在取得相应专业省级联考(统考)合格证后,按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音乐表演专业和音乐表演(现代音乐表演)专业小方向计划将只在我院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院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专业复查测试,对复查结果不合格(含在复查期内违反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及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我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介绍、专业加试内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普通本科:6000元/学年 预科:4500元/学年

普通专科:55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

学院招生办公室0991-2554104(汉),2575210(民)

美术系:0991-2552715 、音乐系:0991-2555723 、舞蹈系:0991-2551001、 影视戏剧系:0991-2552657、 文化事业管理系:0991-2560837

招生监督电话:0991-2565907

学院网址:www.xjart.edu.cn

电子邮箱:xjartzsjy@126.com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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