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4-02来源:广西财政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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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5年度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和学时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1年为周期,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必学内容。

1. 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新出台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近年修订的具体准则及有关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以及2015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等知识。

(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有关知识。如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及2015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有关规定等知识。

(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相关知识。实施企业通用分类标准企业的会计人员,还应重点学习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相关的扩展分类标准及指南,《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等相关知识。

(4)其他与大中型企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会计、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小企业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和税务等有关知识。

(2)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知识。如《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等。

(3)其他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会计、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学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其中,医院、高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重点学习本行业新出台的会计制度,如《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及有关新旧衔接规定。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2)新《预算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如修订后的《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15年财政部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定。

(3)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学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财政部门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4)与行政事业单位密切相关的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等知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学习新出台的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知识。

(2)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医院、高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知识。

(3)其他与注册会计师业务密切相关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5.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涉及的有关会计准则制度。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知识。

(2)税务政策解读及会计实务处理知识。

(3)其他与代理记账业务密切相关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财务管理制度、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6.其他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其他单位会计人员应根据单位性质,选择学习行业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有关行业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其他有关知识。

(二)选学内容。

各单位会计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单位的需求,选择学习以下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13〕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1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以及其他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等会计信息化知识,新出台的财税法规、本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知识。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选择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的学习方式。如选择参加面授培训的方式,可参加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如选择参加网络培训的方式,待我厅公布2015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后(有关通知将另行发布),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选择网校,网上缴费,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完成2015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还可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完成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财政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如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培训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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