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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今年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保证高校选拔好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结合今年的体检条件,现将体检表的填写方法作如下说明。
一、各科室“指导意见”栏填写说明:
体检医生需在列出的“指导意见”中做出选择,便于主检医生最终结论。重要提示:各检查项目不涂黑为正常。
二、眼科
1.视力检查:对在眼科检查中裸眼视力达不到4.8者,进行矫正,以矫正到4.8的度数为准,矫正后的视力和矫正度数应按表中的规定填入相应的栏目中。矫正度数:远视在第一方格中填“+”号,近视填“—”号,超过1000度一律填999度。
2.色觉检查:色觉检查正常者,在《指导意见》中无专业限制,可不做记录,如色觉检查异常,应将色觉检查前的“○”涂黑,并进一步检查各单色,不能识别某种单色,应将该单色前“○”涂黑,能识别者空白。
3.《指导意见》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条目中,不含眼科生理缺陷及疾病,故眼科结论时,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中的条目不做要求,仅列出了《指导意见》中第二、第三部分中涉及到眼科的相应条目。例如:一考生色觉检查为轻度色觉异常,左眼裸眼视力为4.0,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结论时,应在指导意见相应栏目二、1 三、5的下方用“√”表示。
三、内科
1.内科各系统的检查,如发现异常者,应将异常前的“○”涂黑,并进行描述。
2.血压一栏,不满三位数的,第一方格空白。
3.例如:一考生被诊断为“心肌病”,在指导意见栏内的一、1下方应用“√”表示。
四、外科
1.在《指导意见》中外科受限条目仅限于第三部分不宜就读的专业,故在外科指导意见中,仅列出第三部分中的有关条目。
2.体重不到100公斤者,第一个方格空白。
3.外科各系统的检查,如发现异常者,应将异常前的“○”涂黑,并进行描述。
4.例如:一考生下肢残疾,步态异常,除应在描述栏内进行描述外,还应在指导意见栏中的三、3 8 下方用“√”表示。
五、耳鼻喉科
1.在《指导意见》中,耳鼻喉科受限条目仅限于第三部分不宜就读的专业,故在耳鼻喉科指导意见中,仅列出第三部分中的有关条目。
2.耳鼻喉科的检查,如发现异常时,应将异常前的“○”涂黑,并进行描述。
3.例如:一考生口吃,把相应的栏目“是”前的“○”涂黑,在指导意见栏中的三、8 9 下方用“√”表示。
胸透结论同以上各科的方法。
在体检站(体检医院)和主检医生结论中,主检医生应根据各科医生的结论,在总结论相应部分的条目下,以各科指导意见为依据,将一、二、三相应的数字涂黑。最终结论后,主检医生应签字,并加盖体检站或体检医院公章,公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油。
六、注意事项
1.应选拔业务能力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
2.医生书写的字迹一定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涂黑部分要将“○”标志涂满,便于信息的输入和采集。
3.表中的方格填写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时不要超出方格。
4.如个别考生因专科检查的体检结论较复杂,体检表内描述不清,体检站应将体检结果交县招生办公室并装入考生中学档案。
5.为提高信息采集质量,体检表的书写用笔采用招生部门统一配备的签字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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