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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即将进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整理了近几年各类人事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编成案例,希望广大考生引以为戒,诚信应考。
案件一、使用手机作弊。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考生吴某及妻子张某串通使用手机短信互相发送答案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给予吴某、张某“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案件二、超时答题。在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考生陈某等5人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继续做题(填涂答题卡),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继续作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给予陈某等5人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案件三、携带规定外物品到考座。考生谢某等3人在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没有按监考老师要求将手机、手表、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携带进入座位,考试期间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给予谢某等3人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薛某在2009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考试过程中,手机闹钟铃响(监考人员发现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给予薛某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考生梁某在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申论》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其将相关资料放在考座上,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给予梁某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案件四、替考。在2014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中,考生梁某让陈某(在校大学生)代替其进考场考试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款,给予梁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梁某、陈某二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案件五、使用高科技作弊。在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考生杨某及其女朋友陈某事先购买作弊设备,并商定考试期间由陈某利用该设备向考场内发送考试相关信息,传送过程中被公安和无线电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当场缴获无线电发射机一台,接收器数套。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八点给予杨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同时将二人移送公安机关,由相关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及《无线电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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