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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宜昌实际,现面向宜昌区域内公开选任宜昌市人民监督员1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负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此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自觉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2)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任程序
1、集中报名。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既可以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也可以由公民本人向所在县市区司法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自荐。组织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两份);个人自荐应将填写好的《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两份)和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交本人所在县市区司法局。
检察机关原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愿意留任的,需重新报名,并填写相关表格。
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至4月18日。
2、初步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将报名情况汇总上报宜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初步人选。初步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3、任前公示。由宜昌市司法局向社会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7天。
4、决定任命。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宜昌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咨询事宜
在集中报名期间,宜昌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接受来访咨询,并开通咨询电话:0717-6756965。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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