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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有些情况是可以加分的,《条例》中对各种情况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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