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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招生对象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招生对象及条件:
《条例》中对招生对象及条件做了明确规定,那到底是什么样的人符合条件能够报考军事院校呢?
招生对象: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招生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当年1月1日) ,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l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至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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