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5部委签发的政法[2010]29号文件精神及教育部关于招收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特拟定本《复试规则》。
第二条 复试由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所有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四条复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复试总成绩为200分,其中笔试部分占100分,面试占100分。
最终成绩=初试成绩*60%+复试成绩*40%.
笔试内容:法学综合(含法理学、民商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面试内容: 法律综合知识
第五条 研究生办对参加复试考生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①对考生身份的审查;
②对毕业证书的审查;
参加复试考生应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
第六条 不予录取的情形:
①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复试违纪、替考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②复试总成绩满分为200分,低于120分(不含12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七条 录取原则及程序
①学校根据各省拟录用定向单位专业职位招生计划,按照最终成绩由高到低产生拟录取名单。
②学校公示拟录取名单无异议后,送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③学校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另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加强对复试拟录取工作的监督
①学校公布复试和拟录取办法,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则由四川大学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