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来源:湖北民族学院 阅读:1779 次 日期:2015-01-26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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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7,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生毕业经考核合格颁发湖北民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湖北民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处神奇美丽的湖北西南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恩施市。这里东连荆楚,南接潇湘,西邻渝黔,北靠陕渝,享有“鄂西林海”、“华中药库”、“世界硒都”的美誉。沪渝高速(上海至重庆)、宜万铁路(宜昌至万州、重庆)横贯境内。校园依山傍水,花木繁茂,碧草如茵,环境幽雅,与龙洞河美景交相辉映,相得益彰。

第三条 学校监察处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或代理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基本情况

第六条 我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计划数、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层次、学制等基本情况是: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层次 学制 招生计划 收费标准 招生省份
广播电视编导 130305 本科 120 10350 面向湖北、湖南、山东、河北、河南、四川、重庆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音乐学 130202 本科 90 9000
舞蹈学 130205 本科 80 9000
美术学 130401 本科 40 9000
视觉传达设计 130502 本科 50 10350
环境设计 130503 本科 50 10350
绘画 130402 本科 30 10350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自治区)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不限制考生民族成份;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九条 录取原则:我校从2015年开始不组织校考,认可各省统考(联考)成绩,暂未组织统考的省份或专业认可同类同批次院校专业成绩。考生必须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上线并填报我校志愿,我校参照专业志愿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为专业成绩70%和文化成绩30%之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专业成绩40%和文化60%之和;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绘画专业为专业成绩60%和文化成绩40%之和。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进行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凡通过专业复查发现有考试舞弊行为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四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由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杂费等构成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校园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校 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 编:445000

电 话:(0718)8439097、18986868255、18986868256【学校招生办公室】

(0718)8439806 【艺术学院】

(0718)8438185 【文学与传媒学院】

传 真:(0718)8439097

网 址:http://zsxx.hbmy.edu.cn

邮 箱:hbmyzsxx@163.com

QQ答疑:1592916840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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