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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高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1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职权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7年1月15日至1980年1月15日);
3、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能保证一周五个工作日均能参与法院工作;
6、户籍(经常居住地)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有违法违纪不良记录的;
3、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1月19日至2014年1月28日。
2、报名方式:由本人按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电子版发到电子邮箱(1071898359@qq.com)进行初审。
3、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递交以下报名材料进行复审:
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证明。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从清城区法院网www.qccourt.gov.cn下载)
四、考核
复审通过的,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选任参考。
五、岗前培训
组织初任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其他
参与法院审判工作的,我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及时咨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电话:0763-3393753,3391812。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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