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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码与事实 | 违规处理依据和决定 |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的; 69.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 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考室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 |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条: 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
91.组织团伙作弊; 9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9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9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 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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