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来源:河南科技大学网 阅读:1195 次 日期:2015-01-09 1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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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有重要责任。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条件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原则上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丰富的科研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3. 职称与学历、学位条件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① 教授或相当职称者。

② 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且为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1985年(含)以后大学本科毕业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

4. 承担有厅局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5. 有较稳定的科研方向,近5年内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全国统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理工农医学科门类限前2名,其他学科门类为独著)以上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2篇论文(理工农医学科门类应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中文核心期刊依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界定;外文期刊视为核心期刊;被SCI、SSCI、A &HCI、EI、ISTP、ISSHP、CSSCI检索的国内、国际会议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或有2项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限前5名)。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批

1. 个人申请,学科(专业)推荐,被推荐人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河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审简表》,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本人近5年的研究成果、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复印件。

2.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资格条件,并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情况进行初审、推荐,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3. 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如果已获得原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可由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研究生处复审后由主管校长签批。

4. 其他事宜:

① 考虑到学科交叉及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已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根据自己的科研领域,按照我校已有的学科(专业)目录,允许跨学科(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但原则上至多允许跨2个学科(专业)。

② 对于外聘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亦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但应附加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③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审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1次。

④ 正式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经学校下文公布后方可参加招生导师选聘。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1. 努力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和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状况,并给予正确指导,使其逐步形成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促进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编写硕士研究生教材,并为研究生授课或讲授能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

3. 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定期开展研究生专题研讨,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听课、实验等),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5. 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论文研究、中期检查、论文写作及论文审定;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及毕业鉴定等方面的工作;对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对个别不宜继续培养的学生可提出终止培养报告;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及毕业分配去向等发表建议。

6. 管理和支配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7.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出谋划策。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复审

1. 各学院应定期对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复审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其研究生指导工作或取消其导师资格。

① 连续3年没有新的研究成果者;

②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③ 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④ 受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不再适合担任导师者;

⑤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者。

2.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复审工作由学科(专业)提出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3. 恢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需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导师的选聘

硕士研究生招生导师在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中选聘产生,具体选聘办法如下:

1. 选聘条件

① 基本条件

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且参加过硕士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同时,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承担有科研项目,且科研经费充足。

② 优先选聘条件

满足基本选聘条件,且为下述人员者可优先选聘。

(a) 各级学科(学术)带头人;

(b) 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获得者(限前3名);

(c) 目前承担有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科研项目者;

(d) 博士学位获得者。

③ 对已到退休年龄的导师,经学校批准延聘者可以继续聘任,但应确保在延聘期内完成所招研究生的全过程培养。

2. 其他选聘规定

① 我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需要两个单位各选聘1名导师;

② 第一次指导研究生的导师,需其他有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导师协助指导;

③ 对于至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导师,需配一位年轻导师协助指导;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更换

1.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连续性,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更换导师。

① 导师调离学校;

② 导师离校外出1年以上;

③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师无法继续担任指导工作。

2. 导师变更手续:由学科(专业)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七条 各学院可针对学科(专业)具体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届时原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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