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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保发[2010]132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保发【2010】80号)精神,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筹、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动大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二)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四)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三、岗位类别设置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对属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因事业发展引进人才等事宜,经组织和人社部门核准的编制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七)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
(八)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4、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九)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市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正高级为二至四级,副高级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社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三级以下岗位由市人社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6.5。
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6、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7、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
8、对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管理。
(十)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6%,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对无高级技师等级的工种,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由市人社局控制总量和核准。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35%的比例设置。
(十一)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指事业单位因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基本条件
(十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十三)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十四)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以及文学、艺术、体育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十六)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十七)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2、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单位业务骨干或拔尖人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且近三年内在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十八)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的任职须分别在九级、十级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
(十九)对教育、卫生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二十)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和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十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二十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的,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二十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6、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2、县(区)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社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二十六)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要求
(二十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聘期,全市统一时间进度,本轮聘期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凡在聘期开始时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均可参加聘用,对聘期内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不作动态调整。
(二十八)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二十九)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破格聘用。
(三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掌握以下原则:即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管理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三十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在编在岗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本等级的最低档(区分主、辅系列)。现在编在岗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三十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政工师纳入管理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原已兑现政工职务人员工资,其现聘岗位工资低于原聘职称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三十三)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社部门按其新聘岗位等级,从认定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对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八、组织实施工作
(三十四)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方面面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各级相关部门要把实施工作和完善政策结合起来,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周全考虑、稳慎安排,把工作推进的力度、速度和承受程度有机结合,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落实好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支持、参与热情,确保和谐稳定。
(三十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认真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由政府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执行。
(三十六)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和组织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社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十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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