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现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真实、准确、科学定位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大修公路项目,中修等其它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阶段的划分和责任部门。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对应工程交、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
(一)工程交工阶段的质量评定(简称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完成。
(二)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鉴定(简称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包括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简称竣工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分数和等级的核定。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要求或工作安排,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可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进行复核或直接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鉴定执行的评价体系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即《标准》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即《办法》质量评价体系进行。
第五条 工程质量评定和鉴定的关系:
(一)工程质量评定是工程质量鉴定的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经工程监理机构质量评定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经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二)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交工阶段进行的质量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判定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否准确和交通主管部门准予工程交工通车试运行的依据;最终鉴定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依据。
第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简称一次性鉴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评定
第七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一)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 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三)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工程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在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依据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组织质量自检合格;
3、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理机构申请交工质量评定;
4、工程监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5、评定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在工程交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同时报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表格、报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要根据对工程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工程监理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交工检测结果等,对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质量鉴定
第一节 工程质量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文件;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资料;
(八)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尤其是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用于工程质量鉴定的有关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及资料,必须是能够反映最终工程质量实际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对负责监督的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进行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三)工程质量鉴定:根据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资料,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及等级,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经施工企业质量自检合格;
(三)由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成。
第十五条 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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