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2010年教育系统招聘城区学校教师实施方案
来源:麒麟区 领导小组 阅读:3544 次 日期:2010-07-21 13: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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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麒麟区教育改革文件区党发[2005]26号和麒区教字[2005]44号文件精神,结合麒麟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麒麟区属乡(镇、街道)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违纪违法行为。

2、学历:小学教师要求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职称:必须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麒麟区属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4、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教龄5年以上。(200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

四、招聘学校、名额及学科

城区直属学校面向麒麟区乡(镇、街道)学校招聘20名教师,具体招聘学校、名额及学科见下表:

单位 学科 小计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政治
区三中 1 1 2
区五中 2 2
实验中学 1 1 2
区七中 1 1 2
区八中 1 1 1 3
北关小学 1 1
城关小学 1 1 2
阳光小学 2 2

4
建宁中心学校 1 1
白石江中心学校 1 1
合计 5 7 2 2 3 1 20

五、招聘程序

1、区教育局在政务公示栏及麒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学校需求名额及学科。

2、应聘者持毕业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及基层批准同意报考及近5年任教学科情况等手续,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3、应聘者按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科专业及名额,对照自身所学专业和所教学科,自选应聘的学校及学科。

4、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用人单位配合,对应聘者组织考试。

5、区教育局对报名情况、考试结果、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6、被择优招聘的人员根据区党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六、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0年7月28日—7月30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二)报名地点:应聘者持毕业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区教育局阶梯教室报名。

(三)报名时须交1寸半身免冠的正面同底近照2张。

(四)应聘者按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科专业对照自身所学专业和所教学科自选应聘的学校及学科。1人不能同时报两个及其以上的学校及专业。报考人数与岗位人数比例不低于3:1,否则将对岗位数做调整。

(五)报名费:参加应聘的每人交费300元。

七、考试办法及考试内容

(一)考试办法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麒麟区教育系统教师调配工作实际,城区学校招聘教师采取笔试、面试结合方式进行,笔试占80%,面试占20%。

(二)考试内容及评分办法

1、笔试(占总成绩的80%):笔试考试范围为教师的公共知识、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知识。

2、面试(占总成绩的20%):抽签说课和答辩(20分钟)。

3、评分办法

笔试合卷一张试卷,面试实行专家封闭集体评分制,专家组为7名评委组成,现场打分亮分,去掉一名最高分和一名最低分,计算出的平均分即为应聘者的面试实际得分。评委遇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评卷、评分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及标准执行。

八、考试时间及地点

2010年8月4日到区教育局领取准考证。2010年8月10日上午9:00—11:00考试。8月10日上午11:10考生在所在笔试考场等候抽面试顺序签,8月11日面试。笔试、面试的具体地点待领取准考证时通知。

九、招聘办法

1、招聘工作在区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实施,区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监督、指导。

2、笔试、面试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成绩。

3、根据应聘者填报志愿,按学校招聘名额,以考试(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报招考领导小组审定,在分数相同情况下,职称高者优先聘用;若职称再相同,学历高者优先聘用;若学历再相同,工作年限长者优先聘用。

4、由区教育局将拟聘人员向社会公示。

5、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区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十、加大宣传力度和严肃招聘纪律

城区学校招聘教师是麒麟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坚决反对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阻碍改革。对落聘者,一律回原单位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安排其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

招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招聘工作环节多,要广泛宣传,严格管理,使应聘者和社会都了解招聘政策,所有招聘工作人员和一切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招聘政策,遵守招聘纪律,坚持原则,保守机密,秉公办事,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圆满地完成招聘工作任务。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方案》由麒麟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麒麟区 领导小组

二○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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