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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黑办发[2006]32号), 《黑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市办文【2008】3号及《黑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调整补充规定》黑市办文【2009】32号,结合爱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爱辉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随军家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家属及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家属),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七条 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规定,对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等各类人员落实笔试成绩加分政策,严禁设置没有政策依据的加分项目和优先政策。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计划如有异议和意见,应在收到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组织人社部门至少要在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时间及必须交验的证件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后,用人单位要按计划组织报名,组织人社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综合考虑我区吸引人才的实际能力和部分专业短缺的现实,根据实际情况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可将招聘岗位与报名比例放宽到1:2。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放宽年龄限制的,需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经上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各为100分,总成绩200分。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
笔试。笔试为一张试卷,内容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时间120分钟。公共科目占试卷分数的20分左右;专业科目占试卷分数的80分左右。为体现笔试正规性、严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笔试指定考试书目范围。
面试。采取岗位实践能力操作的方式进行,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参与监督。面试由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面试方案和评分标准,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考生。面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进行为期1—2天的岗位实践能力操作测评,根据综合评定,确定面试成绩。
第十九条 考试科目和方式除国家、省或市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组织人社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组织人社部门可以根据空缺名额,报上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的人员、硕士研究生和全国重点院校毕业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确定的拟聘人员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并在指定网站公布招聘结果。社会公众如有异议可直接向组织人社部门询问,组织人社部门有责任认真答复。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社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持聘用手续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二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条 爱辉区要成立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拟定招聘计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社部门要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提供服务。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站(页),集中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结果;建立和完善考试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双方协议基础上为其提供考试方面的服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回避。
第三十三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社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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