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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解决我区干部职工在数量上不足、专业性上不强与现行工作任务繁重现状之间的突出矛盾,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职员是指在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编制,从事专业技术性或辅助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区聘用职员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聘用职员计划数的核定,人力资源局负责聘用职员的综合管理,财政局负责聘用职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聘用职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 聘用职员计划数由区聘用职员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单位人员构成、工作量等进行核定。
第五条 招聘职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计划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聘用职员主要分为一般职员和高级职员两类。其中一般职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文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为在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性较强工作,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相关技术问题的聘用职员;辅助文职人员为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文职人员。
高级职员是经开区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除具有一般专业技术职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七条 聘用一般职员必须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专业技术聘用职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本岗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辅助文职聘用职员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符合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聘用职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每年年初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聘用职员使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聘用岗位、人数、条件、期限等。
(二)发布公告。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后,统一在经开区网站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三)报名。用人单位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发出准考证。
(四)考试。考试由区聘用职员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
(五)体检和考察。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1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
(六)公示和聘用。对拟聘用人员统一在经开区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查对招聘不产生影响的,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聘用期限首聘为3年,续聘为3年,连续满6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聘用单位对首次聘用的职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合同期满,经区聘用职员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延续使用聘用职员计划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经开区聘用职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用人单位与聘用职员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及时报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用人单位业务经费中解决。
第十三条 聘用职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聘用职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考核办法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聘用职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聘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局会同聘用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聘用职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聘用职员兑现薪金、是否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聘用职员年度考核与聘用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同步进行,聘用职员人数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计算基数,占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报送经开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聘用职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聘用职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金标准由区财政局统一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一般职员的薪金档次和标准,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技术聘用职员薪金标准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辅助文职聘用职员薪金标准表》执行,
高级职员因岗位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管委会批准后,实行年薪制。
第十九条 聘用职员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职员比照所在聘用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标准发放通讯费及计划生育奖励金。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聘用职员目标考核奖标准比照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数的0.5—1倍系数发放。
第二十一条 聘用职员薪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核定岗位类别聘用人员;
(二)未经批准擅自招聘职员;
(三)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不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挪用、冒用聘用职员经费;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现单位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关系,在派遣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并逐步消化。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各工作部门在聘用职员管理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聘用职员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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