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清县教育局开展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644 次 日期:2014-09-17 16: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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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榕教人[2014]15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与对象

1.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下同)在闽清县内的公民(含未取得教师资格的2014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

2.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闽清县教育局负责。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教师进修校教师)以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要求见福州教育网)。

3.《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下列情况之一暂缓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下列种类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其他大专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其他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3.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网上申报

(一)闽清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14年10月6日至10月10日。

(二)网报流程

1.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认真阅读“网上申报详细流程”和“网报常见问题解答”。

2.申请人首次登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则点击“注册”,已注册人员请直接登陆,申请人必须完全同意网上申报协议。

3.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资格种类、认定省份、认定机构以及现场确认点。(资格种类选择等详见《福州市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4.认真阅读网报注意事项。

5.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其中“所学专业”选项类别一指硕士研究生学历,类别二指本科学历,类别三指专科学历),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注册信息。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还须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电子照片须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为同一底板。

6.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详细信息页面,申请人应牢记报名号、姓名、身份证号、密码,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必要查询条件。

7.点击基本信息页面左侧“现场确认注意事项”查看详细信息,并打印“现场确认点信息”。

8.点击基本信息页面左侧“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使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9.点击基本信息页面左侧“思想品德鉴定表下载”,下载并用A4复印纸打印《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如实填写并到相关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10.报名结束后,请点击“退出”按钮来关闭报名页面,避免信息被他人更改。

四、报名资格现场确认和体检

申报成功对象需参加现场确认,经现场确认后,再参加体检。

(一)现场确认

1.时间:2014年10月16日至10月17日(正常上、下班时间)。

2.地点:闽清县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22332723。

3.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自行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两份,本人还应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手写签名;

2.彩色证件照3张(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照片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单位,并用信封袋装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

4.户口簿(含集体户)原件及复印件(以户籍在闽清县为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及申请人个人单页,集体户人员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

5.在职在岗相关证明材料(以任教学校在闽清县的在职(岗)人员为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供)。⑴闽清县的公办学校在职(岗)在编人员应提供任教学校在职(岗)在编证明(须体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任教学年段及学科)及“2013-2014年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新任教师须提供“见习期考核鉴定”);⑵闽清县的公办学校编外聘用、民办学校聘用的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从受理截止日起算已在该校聘满1年)、在职任教证明(须体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聘任时间、任教学年段及学科)、“2013-2014年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年度考核表”及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档案关系在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闽清县人才市场的人事代理证明。以上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6.《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申请人应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中下载。以户籍在闽清县为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户籍在人才市场的集体户人员且其人事档案关系在同一人才市场的,其思想品德鉴定可由该人才市场如实填写并加盖人才市场的公章,其他集体户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以任教学校在闽清县的在职(岗)教师为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里应记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实习”成绩,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的人事档案专用公章);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应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成绩证明材料;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由福建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书;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其中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9.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须提供)。申请人还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验证期含2014年11月20日,2001年前毕业无法查询学历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网上申报后,必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以上材料到现场确认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订好后,上交现场确认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

(二)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2014年10月16日-17日上午9点集中闽清县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县医院门诊大楼七层)。申请人员请随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到闽清县教育局人事科领取体检表后到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需空腹,体检费由个人向医院缴交。体检报告统一由闽清县教育局向县医院领取。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

(一)测试时间、地点:2014年10月25日上午8点统一集中闽清电大三层教室。

(二)测试内容:

1.测试科目与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专业)相一致;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测试使用初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的教材,小学教师资格测试使用中年级相应学科的教材,幼儿园教师资格测试使用幼儿园大班教师用书。

3.测试办法: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考试成绩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三)测试对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六、收费标准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测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县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测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2.根据闽教师[2006]13号、闽教人[2010]43号和闽教人[2011]6号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测(不得强制要求乙肝项目检测)。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个人向医院缴交。

闽清县教育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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