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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试题安全保密员、监考、主考、巡视等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将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操作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打开或运行考试软件外的其他软件或系统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翻阅参考资料的;
(九)使用非指定的草稿纸的;
(十)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参考资料的;
(二)互相交换草稿纸、参考资料等,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八)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有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不严格按报名条件把关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验证应考人员身份的;
(四)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五)提示或暗示应考人员答卷的;
(六)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未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八)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进行相应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二)因失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在考试进行期间擅自用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连接考试计算机并带离考场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用计算机或考试系统软件的;
(五)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七)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八)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九)擅自更改考试服务器时间导致试卷未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解密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当场发现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所有的证据材料,填写《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管理部门。
对没收应考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四条考试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的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对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管理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告知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考人员。
第十五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应考人员,考试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向其所在单位或学校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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