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 阅读:537 次 日期:2014-08-14 11: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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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创建于1959年,国标代码为10412,为公办普通全日制大学。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五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音乐学专业招生对象为艺术类文科生。黑龙江省、河南省、浙江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类录取原则: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批次(或相应批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招生计划最后一名录取时,如出现专业分数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福建省、广东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执行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考生须取得所在省份的音乐专业统考合格证。

第七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八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九条 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网”。

第五章 奖励、奖学、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各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制度,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在“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兴湾大道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330004;咨询电话:0791-87119528、87119529;网址:http://www.jxutcm.edu.cn。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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