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366号。学院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内设有邮科院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开设专业以光纤通信类为主。
第三条 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院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办学资格已被国家教育部予以确认(教发函[2004]1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武汉工程大学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部署。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4571;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7—87195023;学院网址为www.witpt.ed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
第八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
第九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延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如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学生特长培养基金。以上奖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按国家规定颁发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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