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南省澄迈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来源:澄迈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999 次 日期:2014-07-24 16: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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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全面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拟面向全县选任13名人民陪审员,现将选任条件予以公告。

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名额

(一)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所在地户籍或持所在地暂住证二年以上(大部分时间在澄迈居住),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所在地;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选任13名人民陪审员。

二、报名时间

2014年7月24日—8月24日

三、报名地点

澄迈县人民法院政工室电话:67622478

四、联系人

李春草林红

五、报名方式

(一)单位、基层组织推荐

1、学习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时,应当先组织该人选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我院《公告》等规定。

2、酝酿和推荐候选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的方式酝酿和推选人民陪审员人选候选人。

3、确定推荐人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征得该人选本人同意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4、提供相关材料。拟推荐人选,应当由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连同被推荐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我院政工室。

(二)个人申请

1、报名。公民个人向我院政工室提交书面申请一份,主要内容:基本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如何当好人民陪审员等。

2、填表。公民个人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提供材料。公民个人向我院政工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审核

(一)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等。我院根据审查的情况,可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考察。按照我院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26人。考察工作,我院将组织考察组到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内容主要是: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并对考察对象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核实。

(三)上报审核。我院根据审查、考察结果和我院人民陪审员数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七、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我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我院参照我县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八、任命

1、我院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结果及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县人大的任命决定由我院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基层组织。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并逐级报省高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澄迈县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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