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西安科技大学是一所底蕴厚重、综合实力较强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895年成立的北洋大学采矿冶金科。1938年7月迁并于国立西北工学院矿冶工程学系。1957年7月,矿冶工程学系调整到西安交通大学。1958年9月,以西安交通大学采矿系、地质系及矿山机电专业、基础课部部分师资与设备等为基础成立了独立的西安矿业学院,隶属于煤炭工业部。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划归陕西省。1999年更名为西安科技学院,2003年更名为西安科技大学。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校训和“励志图存,自强不息”的大学精神,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煤炭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大学为目标,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将学校建成高质量人才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高水平社会服务和优秀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西安科技大学,简称“西科大”、“西安科大”,英文全称为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XUST”。
第二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58号。
学校设雁塔和临潼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临潼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48号。
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ust.edu.cn。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将人才培养置于中心地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培养具有“基础厚实、作风朴实、工作扎实、为人诚实、勇于创新”特点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和创新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积极推进社会合作,立足西部,面
向全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地矿行业服务,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九条 学校继承和创新文化传统,履行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学”的发展战略,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相协调,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深化改革,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与机制,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与管理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发布质量报告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三)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合作和服务;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育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十八条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拟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校强化地矿与安全及其相关学科特色,突出工程技术学科优势,积极发展基础学科和哲学社会科学学科,鼓励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教育教学改革核心地位和教学建设优先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教学方法,科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
大纲,选用优秀教材,编写特色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
求检查与考核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积极参与和接受社会及第三方评价,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向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配备满足学科、专业要求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需要。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支持与鼓励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设立申诉机构,受理师生申诉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学术机构和对外合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设立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培训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与社会各界联合设立的机构,依据双方协议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前组织调研;
(二)提出比较方案和建议;
(三)广泛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
(四)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
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 校 长
第四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事项,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议组、评审组或专家组完成专项工作。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程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主
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定学科、专业的设置,指导学科、专业评估与考核;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学术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对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学术评价;评定、推荐教学成果奖与科技成果奖;
(四)审定、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外聘专家的任职资格;
(五)审定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人员组成,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指导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指导学校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八)开展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须通过表决形成决议,采取投票方式。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5。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征求相关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四)学校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及有关决议。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学生分会为单位,由学
生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任期2年。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参与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学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就广大学生普遍关心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等问题听取报告,并进行监督;
(四)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组织实施;
(五)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
(七)审议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五章 学院(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主体。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以学科群为基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置学院(部),学院(部)数量与学校规模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学院(部)建立以党政联席会议、教授委员会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治理结构。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最高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学术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是学院(部)审议、监督机构。学院(部)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教授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对学院(部)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部)实行院长(主任)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院长(副主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一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及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人事管理、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招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事项;
(四)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中由全体教学科研人员选举产生,也可推选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委员。
第七十三条 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部)党组织领
导下,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本单位行政行使管理职权。
第七十四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兼职人员。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人事制度,按照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组织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学校向为本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外人员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七章学生及学员
第八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在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生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利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的良好品格。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学习生活条件,保障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
(二)依法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三)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四)对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为学生创新和科技活动提供指导、支持和保障,鼓励支持学生开展文体活动;
(五)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董事会 教育基金会 校友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
系与咨询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
提供咨询,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以与学校联系较为紧密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遵循“双向参与、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董事会成员承担一定义务,董事会维护并尊重成员权利。
第九十四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
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
设法人实体。
第九十五条 教育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设立监事会,对基金会资产管理和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九十七条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校友与学校、校友之间的合作交流,发挥广大校友优势,促进学校改革发展。
第九十八条 凡在西安科技大学(西安科技学院、西安矿业学院)学习过的各层次、各类别毕业生、结业生、留学生、短期培训生;任教任职者、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人员均为学校校友。
第九十九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支持成立届别、行业、地域校友分会。
第九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接受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各类捐赠。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组织收入,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
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各项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各类资质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学校
声誉和知识产权等。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后勤工作宗旨,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后勤服务体系,提高后勤保障水平。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后勤逐步建立以“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规范自律、部门依法监管”为主要特征的
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基本实现学校后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
化,为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徽标下方为小篆体“西科大”字样;外环上方是“西安科技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
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校歌是《西安科技大学之歌》。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
核准,学校发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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