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西安体育学院章程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643 次 日期:2014-07-15 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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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西安体育学院原名西北体育学院,于1954年由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和西北人民政府创建,隶属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1956年更名西安体育学院。1958年隶属陕西省人民政府。1980年隶属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2001年实行国家体育总局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建校以来,广大师生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艰苦创业,确立了“笃学重教、造就人才、服务体育、福佑人民”的办学宗旨,逐渐形成了“诚厚俭朴、勤奋刻苦、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爱国荣校”的办学传统,为国家培养造就了大批扎根基层的高素质体育和管理人才,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体育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缩写为XPEU。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65号。现有本部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65号)和沣峪校区(西安市长安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aipe.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严谨、创新、团结、拼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为主。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学术自由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与运动训练、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具有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体育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

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创新并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需要事项方案。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教师

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

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专项委员会。

学位评定专项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聘专项委员会。

职称评聘专项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专项委员会。

教学指导专项委员会是学校对本科专业建设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学研究专项委员会。

科学研究专项委员会是学校对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规范等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系)副院长(副主任)协助学院(系)院长(主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体育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

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

奖励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

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

备、生活设施;

(四)坚守道德良知,恪守学术诚信,维护社会道义,践行要约承诺;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董事会与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 资产 经费与财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旗 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白底、中间为校徽、下方为红色中文校名的旗帜。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舒同体校名、英文名称、校址、建校年代组成的圆形徽标。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西安体育学院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理工学院章程

序 言

陕西理工学院由原汉中师范学院与原陕西工学院于2001年合并组建,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原汉中师范学院创建于1958年,原名汉中大学,1975年更名为陕西师范大学汉中分校,1978年更名为汉中师范学院。原陕西工学院创建于1978年,是在原北京大学汉中分校旧址基础上筹备组建的一所工科高校。原汉中师范学院、原陕西工学院均为我国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持“明德、砺志、博学、笃行”的校训,坚持依法治校和从严治教,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创造出一大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社会影响逐渐扩大,形成了“扎根秦巴,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和鲜明办学特色,凝炼出以“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陕西理工学院;英文名称: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SNUT。学校互联网域名为:www.snut.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南校区),邮编:723001。学校北校区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褒河镇,邮编:723003。

第三条 学校为国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培养明德博学、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多种形式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立足陕西,面向西部,建成具有工程教育和师范教育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220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校以工程教育、师范教育为主,形成了以汉水文化研究、秦巴山区自然资源研究与开发利用、工业应用技术研究作为特色学科的三大学科群,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核准学校章程,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及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提供办学资金,保证办学经费,增加办学投入;

(四)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高教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

学业证书;自主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依法对外开展教育、科研及文化交流合作;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

(二)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举办者的考核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五)确保学校章程的实施及发展目标的实现;

(六)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成人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推行学分制管理,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学校对达到人才培养标准的毕业生,依照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习(培训)证明,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维护校园稳定,依靠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

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章程,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岗位编制、职称改革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监督等,负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五)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六)领导政治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及社团;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设在校内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负责需要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校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根据有关规定任命。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向校长报告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或解聘校内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成员由校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组成。会议议题由校长与校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会议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议;如会议主持人认为多数意见不正确,应安排进一步沟通研究后再做决议,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校长作出决定,但应将多数意见记录在案。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在二级学院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高等学

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陕西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对全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决定学位的授予或撤销,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以学术人员为主体,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基层单位公开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校党委会审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与学术仲裁等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依据《陕西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确定职责分工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基层分委员会。

第五节 二级学院及教学辅助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含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学院等教学单位设置或调整对其授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职责是: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归属学院管理的各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负责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管理的基本决策形式。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组成。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一致后提交会议研究。会议根据议题及职责分工,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管理,学院教代会的具体实施按照学校教代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依其规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三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学报编辑部等

教学辅助单位,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

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法规及双方协议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六节 党政职能部门与其他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调整党政职能部门,授权其履行管理、服务职能,设置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由全校工会会员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工作,组织、引领、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参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团体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学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陕西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选任制、委任制等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四)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贡献享受福利待遇,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评价、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

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受理领导小组,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与学校管理

或开展活动;

(五)公平获得评价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规定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履行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等良好品行。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受理领导小组,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关怀、资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机构共同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陕西理工学院及前身院校学习或工

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由陕西理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社会团体。校友提出申请并经校友会同意即成为校友会会员。学校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引导和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按照地域、行业等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财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由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等,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保证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维护

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形徽标,内圆是由汉语拼音字母 SLG变体组成的红色图案,S造型象征汉江,突出了学校所处的地理特色,主图案采用红色,营造出学校的博大、宽广与智慧,并象征学校发展将会蒸蒸日上;内圆由灰色齿轮与抽象的书形图案上下环绕,齿轮及S型图案寓意我校以工程教育、师范教育为主。外层正上、下方分别为毛体“陕西理工学院”和英文校名。徽章为题有标准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分白底红字、红底白字两种。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图案由校徽、中英文校名组成。校旗主旗底色为红色(色值C:0,M:100,Y:100;K:0),图案为白色(色值C:0,M:0,Y:0;K:0)。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携手共进向明天》。

第七十六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六月十四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凡学校制定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已经实行的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人、管理体制等重大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实施。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共陕西理工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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