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咸阳师范学院章程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544 次 日期:2014-07-15 14: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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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咸阳师范学院是陕西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978年5月,原名“陕西师范大学咸阳专修科”。1978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咸阳师范专科学校”。200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合并陕西省咸阳教育学院,同时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咸阳师范学院。2004年10月,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咸阳市分校并入学校。

学校以“服务地方、引领社会”为办学理念,以“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争创一流”为师院精神,实施“改革创新、提升层次、开放办学、文化引领”战略,坚定不移的走改革创新、内涵发展、特色兴校之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为了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咸阳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ysfxy.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提升层次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致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层次、多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博学”。

第七条 学校的校歌是《毕塬放歌》。峻阳作词,张玉龙作曲。

第八条 学校的校徽包含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整体为圆形,由咸阳师范学院的中英文名称和“咸阳”两字的英文首字母“X”和“Y”构成。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5月25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和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核准学校章程,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三)评价监督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等人员。

(五)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六)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七)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八)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按照国家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六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

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和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执行学位制度,授予受教育者相应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师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文学、理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构建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强化现有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积极发展新兴应用性学科专业,探索建立学科交叉融合专业,以优化专业结构。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框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性组织,依法行使学术性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党政工作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咸阳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

作;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应定期举行,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非中共党员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五)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细则由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拟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党委会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学校校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

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议须参加人员一般有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并由校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学科建设、教

学指导、学位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和二级院(系)学术分委员会,进行相关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学术机构,负责学科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工作,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人才培养,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及开展政策咨询的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学校学位事务的学术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代

会制度。

第五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

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院(系)、处(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六节 团、学组织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共青团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并引导、监督学生社团和其他青年自发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校

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学代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代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自主管理。

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院(系)党总支或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系)院长(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对学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系)院长(主任)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九条 学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系)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六十条 学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系)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系)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系)设立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学院(系)有关教学与管理的规划(计划)、改革、评估等问题。

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并依其章程决策本学院(系)教学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系)建立二级单位教代会制度。

学院(系)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院(系)教职工参与学院(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立若干研究所(室、中心)和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

学校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实践等。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七)公平获得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八)学校规章和聘任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五)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员工,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鼓励教职工不断提高自己。

学校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学 生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资助等。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对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创业困难和疾病等方面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其就业创业给予指导服务。

第八章 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机构。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等组成。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董事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董事会成员遵守董事会章程,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节 基金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金会。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的捐赠。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

值与增值。

第三节 校友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八十六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创新精神的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咸阳师范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职衔的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的人士。

第八十八条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校友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一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学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被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对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九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

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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