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渭南师范学院章程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123 次 日期:2014-07-15 14: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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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渭南师范学院是一所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学校肇始于中国共产党陕西党团组织创始人之一、著名教育家王尚德1923年创立的赤水职业学校及之后“抗大式”的赤水农业职业学校,经历了原渭南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渭南专修科、渭南师范专科学校三个时期。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渭南师范专科学校与1983年创立的渭南教育学院合并为本科层次的渭南师范学院。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传承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渭华照金精神为引领,以造就素质高、能力强、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不断更新办学理念,着力内涵发展,培育特色优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促进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渭南师范学院,简称“渭南师院”,英文名称为Weinan Normal University,简写为“WNU”,标志为“W”。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24号。现有朝阳校区(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西部),汉马校区(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24号),西岳校区(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东部)。

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wnu.edu.cn;邮编:714099。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尊重高等教育规律,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凝炼特色,打造优势,努力实现“高水平地方师范院校”的近期办学目标和“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七条 学校秉承“经世致用,和而不同”的校训,弘扬 “天天

奋斗,天天快乐” 的学校精神,继承优秀办学传统,不断开创办学新

局面,实现学校发展新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并与渭南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

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及港澳台事务;

(七)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招聘教职员工,评聘其职务,考核并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生活条件,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生费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统筹协调渭南市人民政府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

生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教育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掌握系统的学科理论、专业知识,形成良好的品德素质和职业技能,具备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评价机构,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现设置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举办者核准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配备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优势,积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

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所受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遵照规定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崇尚科学,勤奋学习,追求真理,完善人格;

(二)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热心公益;

(三)诚实守信,践行承诺,服从管理,遵规守纪;

(四)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五)参与科研活动和创业创新计划;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修完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资助,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党团组织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权益;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有权依据法规,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向设在学校各级团组织的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人事体制改革的有关制度,科学定编定岗,

通过聘用制确定教职员工的基本人事关系,通过聘任制明确教职员工

的岗位职务,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

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和管理改革实践;

(五)学校规章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通过各级工会,按程序依据法规,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各级工会提出申诉,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人为本,保障教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鼓励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无党派人士等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逐步扩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事项,确定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三)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于涉及学校发展和群众利益的应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对于涉及学术问题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对于干部任免的,应提前征求校长或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须同时参加会议,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五)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

(六)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等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做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一领导权。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

学校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三)团结、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五)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管理、监督和考核。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参政作用;

(九)审定学校章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 长

第五十条 校长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

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五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五)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

(八)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筹措办学经费,吸纳教育资源,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十)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拟定学校章程;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

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

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具有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节 学术组织及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学术委员会和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行使学位事务决策、学位评定、授予等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财经工作、招生工作、学生工作等专门性工作指导委员会。

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程行使职权。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 共青团 民主党派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

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学校重大事务中享有审议权、

评议权、建议权、监督权、决定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工会也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院(部)两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部)级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六十七条 工会应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积极投身学校的发展与建设,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岗位技能和科学文化素养。应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及其基层组织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和大学科技园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应用技术实训基地等人才培养机构及创新平台。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学部、研究单位、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

(二)学部是由多个学科或者学科门类组成的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

第七十一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本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四)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二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职

责对本院(部)的行政事务全面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院(部)全体

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十四条 学院(部)实行党组织、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同步接受工作考核。

第七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学科专业和人才优势,吸引企业人员参与教学科研工作。学校设立大学科技园,与入园企业共建产学研机构,形成师生创新载体,孵化科技型企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可聘请入园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和技术专家担任学科带头人、实践指导教师。学校可选派教师、学生参与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学校可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

第七章 董事会(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渭南师范学院学习3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或学员和在渭南师范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渭南师范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一)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

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学校设立“渭南师范学院校友总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四)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八章 资产 经费 后勤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归口

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加强对学校有形资产以及校名、校训、学校精神、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与合理利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使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八十三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会。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建校年和校庆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四周是环绕状的绿色橄榄枝,顶端是一颗红五星,中间是含有“天天奋斗、天天快乐”学校精神的深红色展开书册图案,书册图案下方的阿拉伯数字“1923”为学校始建时间,徽标底部为飘带,上有汉字校名。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上方为金色校徽,下方是金色中、英文学校校名。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向创幸福的方向前进》,渭华作词,李清乐、白锐、梁晶作曲。

第八十九条 学校确定1923年为建校起始年,校庆日为5月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讨论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渭南师范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所属各机构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凡以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可以提出学校分立、合并的建议,经举办者审批后,可以依法

进行分立和合并。非因法定事由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学校不得终止。

第九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时限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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