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榆林学院创建于1958年,其前身是西安师范学院绥德分院,1959年更名为绥德师范学院。1976年设置为榆林地区五•七师院。1978年设置为陕西师范大学榆林专修科。1984年更名为榆林师范专科学校。1991年与榆林农林专科学校合并,定名为榆林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为榆林学院。学校是陕西省教育厅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陕西省能源化工人才培养基地。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榆林学院始终以服务地方为导向,形成了 “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和“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坚持人才立校,科研强校,特色办学,内涵发展,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给地方社会输送了大批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凝练了“艰苦奋斗、自信自强、开放包容 、敬业奉献”的办学精神和“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的教风以及“勤学善思、知行合一”的学风,享有良好的办学声誉。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榆林学院”,英译全称“Yulin University”。
第二条 学校的法定注册地为榆阳区崇文西路4号。
第三条 学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适应面宽,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继续教育,积极举办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调整学科设置及专业结构。
第八条 学校校训:励志笃学、惟实尚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
(二)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
(三)依法管理学校办学活动。
(四)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五)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经费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部门。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按照国家核定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
其收入分配。
(九)依法使用、管理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稳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持学校稳定。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积极改善师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师生提供良好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实行中国共产党榆林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榆林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按照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榆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
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遵循校长负责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校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决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名(单数)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决定下列事项: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
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负责学术水平评价,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规划、战略等提出咨询意见,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收入分配的原则及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和福利开支的原则和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他事项。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在学院(系、部)和有关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学
校教职工志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责任,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学院(系、部)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五节 群众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榆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和学
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二级学院(系、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
院(系、部)是学校根据有关学科专业设置的二级办学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工作。学院(系、部)内可设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等。
第四十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系、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务行使行政管理权。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部)接受学校领导、监督、评估和考核,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与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编制提出本单位进人计划,负责
新进教师的考察、选拔及推荐。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提出本单位经费预算,合理管理和使用经费。
(八)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配置的资产。
(九)确定本单位职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管理和考评工作,提出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十)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推荐工作。
(十一)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社会服务和国(境)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党的总支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负责教工和学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党员人数和规模,按照党的基层组织条例设置教工和学生党支部。学院(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接受学校党委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并为贯彻落实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组织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部)要规范权力运行,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部)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四十四条 研究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研究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必要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学校实行如下教职员工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评与聘用制度。
(五)全校职工均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岗位类型和业绩状况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的工作机会、
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和校内学术机构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为人师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传承和创新社会文化。
(五)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和奖惩的依据,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批评、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对于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和参与文艺、体育、学科竞赛和课外科技创新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如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践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
相关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实行奖、助、贷等资助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对外交流
第一节 基金会
第五十九条 为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学校成立基金会,争取国内外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校友会
第六十条 为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校的发展,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在学校接受过三个月以上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学生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为学校的校友。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分会作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三节 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多渠道开展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签订共建教学研究基地协议、承担科研项目、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与国(境)内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友好合作交流关系,积极参与国(境)内外科研合作与交流,争取国(境)内外学术话语权,不断扩大学术影响力。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的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其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拨款、事业收
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完善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服务体系,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以蓝色为烘托的双同心圆构成,外环上列为毛体“榆林学院”,下列为“榆林学院”的英文名称;内环上列以“Y”的变化造型为基础,下列为建校时间。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规格240cm×160cm。
上下蓝色边,正中为白色底,蓝白两色间夹灰色条。白色底上印校徽和蓝色的学校中英文名称。学校中英文名称居中偏右,中文名称在上,英文名称在下;校徽在校名左侧。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激情追梦》,苗地作词,刘朝晖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由学校党委决定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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